【小贴士】民间借贷知识问答(52)

来源 :信贷风险管理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2-08

(根据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整理)

问题52:网贷平台是否需要为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

《新借贷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P2P网贷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目前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对于P2P涉及的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对于P2P行业争论已久的去担保化问题也从法律上给出了明确定位,即认同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定位,也接受了当前行业普遍承诺垫付的现状。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简言之,P2P平台无担保责任,主动承诺的除外。这一规定与银监会“平台本身不能提供担保”的规定有些矛盾,我们认为最高院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基于P2P平台普遍兜底的现状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作出的。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精神已经有所体现, 在唐骏与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李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号),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拍拍贷公司在本起借款关系中主要行为是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原告关于被告拍拍贷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