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贴士】民间借贷知识问答(43)

来源 :信贷风险管理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0-27

(根据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整理)

问题43: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可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在以往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将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有些省市对此问题做了更详细的规定,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3年12月27日)》第五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中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贷款人提供借款地为合同履行地。贷款人通过银行柜台交易、无卡存款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以办理业务的银行所在地为贷款人提供借款地;贷款人通过电子银行和银行自助终端设备采取汇款等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以贷款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贷款人提供借款地;贷款人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等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以贷款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贷款人提供借款地。

《新借贷规定》第三条对此作出如下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规定认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规定生效后应当适用本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合同为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的给付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均是货币。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也即双方当事人在涉及是否出借款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涉及借款及利息是否归还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